第6章 洛阳县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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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官道上,几个少年押著李宥,往洛阳城方向而去。
  日头渐高,暑气蒸腾。
  李宥被推搡著走在尘土飞扬的路上,额上沁出细密的汗珠。
  他身上的襴衫在廝打中被扯破了几处。
  可他一声不吭,强忍著疼痛,只低著头赶路,脑中却在飞快地盘算著。
  去洛阳县见官,会是什么下场?
  前世的他是唐史爱好者,唐代律法他也算比较精通。
  《唐律疏议》中载:“诸斗殴人者,笞四十;伤者,杖六十。”崔琰鼻血横流,已然构成唐律所定义的“伤”。
  按律,他得杖六十。
  但他年方十四,属唐律中的“年十五以下”未成年范畴(唐律以十五岁为成年界,十四岁属“未成丁”范畴),按律可稍作减刑,想来只要罚铜便能了事。
  可这只是律法层面的麻烦,
  真正的危机,却在律法之外。
  崔氏乃五姓七望之首,根深叶茂,势焰熏天。
  崔琰的阿耶虽非崔氏族长,却在河南道为官,与洛阳县令定然素有往来,交情不浅。
  而他李宥,不过是李义府养在外头的孽子,名不正言不顺。